哪些行为属于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四)传播* *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的;
(五)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贩卖*活动的;
(六)多次盗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四)传播* *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的;
(五)从事*淫秽色情或者贩卖*活动的;
(六)多次盗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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