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1)医疗费用:指医院为治疗触电受伤病人而收取的费用。医疗费用根据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处方、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确定。
医疗费用还应包括继续治疗费、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整容费用。继续治疗费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决定,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补偿标准。
费用是按照公费医疗的标准计算的。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情况和治疗需要,选择就近的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可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误工时间;不能据此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在外地住院或者接受治疗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害人的残疾情况和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被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后,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的证明,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费用要一并考虑。
(5)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程度或伤残等级和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伤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岁,最低不少于10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人用具费用:受伤的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备假肢、滑板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家用普通用具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实际丧葬费的合理支出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20年。7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损失一年,但最低补偿年限不少于十年。
(九)被赡养人生活费:限于被赡养人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前,由被赡养人或伤残人实际抚养的,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未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按十八周岁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按20年计算,但被扶养人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生活费减少1年,但计算生活费的最低年限不得少于10年;被赡养人超过70周岁的,抚养费只计算五年。
(十)交通费用:指治疗触电者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转送医院治疗必需的交通费用。
(11)住宿费:指被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或住在家中,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亲友参加触电事故处理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被害人实际发生并急需的,按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对于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被害人需要、当事人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取定期支付赔偿,应确定每期的赔偿金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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