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吗?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吗?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张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吗?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2张

合同可以订立,也可以终止。合同解除有两种情况:
一、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况:
1。通过协商终止。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前,当事人为解除合同的目的,经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例如,B公司向A公司订购了一批服装面料用于生产时装,但由于B公司的生产订单被取消,B公司不再需要订购的面料,于是与A公司约定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应当就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在协议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议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例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合同仍须履行。
2。终止协议的权利。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定情况,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租人乙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允许第三人在租赁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租赁房屋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撤销权可以在合同订立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当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不必与对方协商。约定撤销权也是一种合同,约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该合同为基础。
由于协议的解除也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协议应当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之前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能预见客观情况的发生。客观情况的发生是否可以预见,因为人的认知能力不同,科技发展水平不同,预见能力必然不同。所以不可预测性要用普通人的预见能力来判断。不可避免,不可克服,说明一个事件的发生是客观的,不可避免的。不可避免,是指尽管当事人努力,事件的发生仍无法避免。不能克服,是指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客观情况是指独立于当事人行为的客观情况。一般来说,以下情况被认为是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和其他由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使合同的履行没有必要或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毁了买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约。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中、英、美等国都承认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但法国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2)战争。战争的爆发可能会影响一个国家甚至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得合同履行变得没有必要。(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阻碍合同履行的偶发事件。比如罢工,罢工被一些国家认为是不可抗力。(4)政府行为。主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和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目的可以通过迟延履行来实现,对此不能行使法定的撤销权。只有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
2。因预期违约而终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无误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在期限到来时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且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会降低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一方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满时仍要求对方主张救济,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可以不必履行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因演出延迟而取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解除合同。本合同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以解除:
(1)重大债务的迟延履行。所谓重大债务,要根据合同的个案来判断。一般来说,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履行期内交付的标的物仅占合同的一小部分,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应认定为主债务的履行迟延。有时,延期履行的部分在合同材料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却很重要。例如,债务人已交付购买机械设备的全部设备,但延迟交付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技术资料,使债权人无法使用该设备时,也应认定为主债务的延迟履行。
(2)经催告,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设定合理期限督促债务人履行。合理期限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时间的长短确定。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后不履行,说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不可能再次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仍然要等待履行,不仅对债权人不公平,还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履行合同,债权人不接受履行,债务人延期履行。比如履约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且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式补救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因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了解除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满足这些条件,当事人就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撤销权应由当事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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