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起诉是否必须受理?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处理下列诉讼:
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就合同纠纷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比如工作调动、奖金奖励、住房分配等纠纷。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对于不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告知原告按照起诉状办理,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次提起诉讼,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再审程序解决。但如果人民法院判决允许当事人撤诉,当事人撤诉的只是起诉权,其实体民事权利依然存在。因此,当事人可以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比如被告被告知还款,但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就撤诉了。后来他找了一张欠条,再次起诉,应该也是允许的。
6。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在不起诉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比如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生育后一年内不得提出离婚。在此期间,男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判决、调解、和解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再起诉的,不予受理。婚姻是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上的。法院判决不离婚,调解和解,都是基于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或者有和解的可能。为了弥补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也为了彼此的和睦相处,需要给他们一定的时间。如果他们能马上起诉,并不利于缓和夫妻间现有的纠纷。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起诉和驳回,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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