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调解的规定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相比较有什么不同之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调解的规定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相比较有什么不同之,第1张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调解的规定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相比较有什么不同之,第2张

(1)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将调解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议的一种事后程序。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调解视为事故当事人自愿解决损害的方式;
(2)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共计45日。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把调解期限定在10天以内,提高了效率。
(3)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调解书生效时间为: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由当事人的调解书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即行生效。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调解书送达事故当事人,经事故当事人各方签字后生效,不再要求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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