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提存物?,第1张

债权人什么时候可以领取提存物?,第2张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提存只是一种消除债务的措施。在双边合同中,只有当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时,合同才能终止。有时,债务人虽然依约提存了标的物,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但与其共同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并未履行给付义务。为了规避提前履行可能带来的风险,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对提存部门交付提存附加条件,即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为履行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才能收取提存。不符合所附条件的,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购买电视机的合同,甲公司有交付电视机的义务,乙公司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乙公司延迟提货,未支付货款,甲公司依法提存标的物。为保证货款的收回,A公司在代管中写明,只有在B公司支付电视机价款或提供付款担保后,才能允许B公司接收电视机。如果B公司未支付价款或未提供担保,则由代管部门将代管物交付给B公司,一旦B公司收到代管物后未支付A公司价款,代管部门将承担赔偿责任。存管人在存管时,应当明确告知存管部门存管对象所承担的支付义务的内容以及对所提供担保的要求,如人身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等。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存管部门在存款交付前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也是判断存管部门责任的依据。
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收取定金,但长期不行使这一权利,不仅会使权利长期不稳定,增加寄存部门的负担,同时也不符合物的有效利用原则。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债权人收取提存的权利消灭。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后,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所有,提存物的接收人不能再主张对提存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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