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律、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
(1)本罪是选择性犯罪,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以单罪成立,也可以数罪并罚。
(2)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系统。贩卖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管制的毒品;运输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控制;制造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制造的管制。根据我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这两类药品只能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或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采购,其运输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有关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运输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其生产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根据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未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上述两种药品的销售、运输和生产。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销售是指非法交易和交换,批发和零售。无论是倒卖还是贩卖自制毒品,无论是否有利可图,无论贩卖多少毒品,都构成本罪。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运输工具将毒品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管是否有利可图,不管毒品数量多少,也不管实际上是否达到目的。
所谓制毒,是指利用毒品原料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包括从药用植物中提取药物,提炼、加工和制备药物,以及用化学方法合成药物。
(4)犯罪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毒品、制造毒品罪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否则不构成犯罪。
(6)贩卖毒品除了主观故意外,还应当具有营利的目的。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毒品,如单纯为自己或亲友吸食毒品,不构成本罪。
在认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时,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本罪的界限;划清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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