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怎样受理上诉的行政案件
第一审判决后,一方或者部分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和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等的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提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不答辩不影响庭审。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尽快将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上诉由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一是便于上诉,二是便于原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内容是否需要更正。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对上述案件进行综合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如果事实清楚,可以书面审理。如有上诉,终审判决应在收到上诉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经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根据1991年7月11日试行的第76条,在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在查明事实后变更判决。当事人不服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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