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有举证责任及应如何举证
原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应诉和答辩过程中,被告也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也有义务对其提出的事实提供证据。
(一)原告起诉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提供下列一般证明和证据:
1、能证明原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身份(如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原告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应相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原件。如果提供了复印件,法院会在与原件核对并加注释后,返还原件。
2.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包括住所、居所、居住时间)。
3.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证人的姓名、单位、住址以及与本人的关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有法人证书才能参加诉讼;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才能参加诉讼。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5.涉外诉讼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外国国籍身份证明,涉外起诉状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6.港澳台同胞自诉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回乡证、海员证、护照;向法院发函起诉的,起诉状和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相关证明后方为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7.侨居国外的华侨如起诉,应出示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护照。直接送交法院的诉状必须由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出具证明。
8.行政机关办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应当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仲裁和材料。
(二)原告在起诉时,除提供一般性的证明、证据外,还应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提供必要的证据。
1、婚姻家庭纠纷应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离婚纠纷:
(1)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2)婚后感情的事实或证据及离婚原因。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其下落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明。
(3)孩子的情况证明,即: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活状况等。,以及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4)财产和经济申诉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和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金额、账号、户名、存款日期、种类、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证明效果的其他相关材料。财产转移的,应提供说明和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房屋的性质(公有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等。),户名,面积,房间数,常住人口等。
(六)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当有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
(1)存在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证明(户口本、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
(2)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当提供原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变更监护权纠纷:
(1)原抚养关系证明(户籍、法律文书等。).
(二)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收养纠纷的解除:
(1)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公证书、户口簿、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证明或证人姓名、住址与本人的关系)。
(二)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其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和证据。
(四)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2、房屋纠纷应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房产登记证、租赁合同等。).土地、不动产登记证书遗失的,须有档案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或有两名以上知情人的证明,并提供争议房屋的来源、价值、结构平面图)。
(2)原告为私房代管人的,应提供房产所有人书面的房屋代管委托书和诉讼委托书。大量收集和安排考试
(3)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及证据(如负责修缮、缴纳房产税、出租等。),以及纠纷双方目前的居住状况(人口、面积、房间数、房屋性质)。财产所有权的争议仍然需要:
(1)自建或合建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房管城建部门或县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及建材发票等产权材料。共有房地产的,应提供该共有房屋的产权证明。
(2)房屋继承、赠与、买卖、典当的,应提供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合同、典当协议或公证书。
(3)房屋已装修、改建的,应提供原房产证、房管、城建部门的装修、改造、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建筑协议、建材发票。
(4)与产权有争议房屋相邻隔墙的权属及证据。
对于房屋租赁纠纷,还需要:
(1)如发生拖欠租金纠纷,应提供拖欠租金清单(注明起止时间及金额)。
(2)对公房共用部位有争议的,应提供房管部门的书面认可。
(3)私有房屋租赁纠纷由房管部门仲裁的,应提供仲裁文书。解除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提供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原、现人口和面积的变动情况及证据。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还应提供:
(1)工伤检查单、病历卡、医疗票据和允许休息日的证明。转院治疗的,提供转院证明。
(2)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允许特殊照顾的证明和护理费证明。(3)要求误工赔偿的,应提供单位或用人单位的误工证明和受害人的月收入(如工资单)。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4)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当提供车、船票等凭证。
(五)被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者生活费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证明和清单,以及被害人生前受扶养的证明。财产损害赔偿,还需要提供受损的实物,或者能够证明实物受损的照片、证人姓名,证明财产处于原状的证据,或者修复费单据、修复证明等。受损财产的产权有争议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
4.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的,还需提供:
(一)侵犯肖像权的,应当提供使用被侵权人肖像的文章、出版物等物证;双方已有约定的,应提供使用肖像人肖像的约定等证据。
(2)侵犯名誉权、姓名权、姓名权的,应当提供证据、照片、录音等。侵权出版物和报纸上发表的内容不是事实。
(3)侵犯名誉权的,提供荣誉证书和侵犯名誉权的书证、录音录像。
(4)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提供本人作品原件、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侵权作品、照片等物证。
(5)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提供赔偿请求人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资料和证据。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利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5.劳动争议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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