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八)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八),第1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八),第2张

第四十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对于实际能力未达到等级证书水平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价等级低于原评价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取消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或者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公示,直至取消考试合格证。违反本办法规定,考试合格证书被注销的考试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通过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评定期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评定和人员考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12月10日发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吉焦发[1997]803号)和交通部2002年6月26日发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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