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三)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三),第1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三),第2张

第十二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测水平、人员、检测环境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一致;
(2)申报检测项目的范围、设备是否与申请的等级一致;
(3)采用的测试标准、规范和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4)是否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校准;
(5)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在测试中有良好的表现。
第十三条初审通过者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步审查认为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现场评价是指对申请人完成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情况等进行综合验证。
原则上,现场评审随机选择的测试项目应涵盖申请人申请的主要测试项目。具体抽取参数由抽签确定。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应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设立,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评审专家从质量监督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审评组应独立、公正地进行审评。专家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组应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包括:
(一)现场评审意见;
(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表;
(3)现场操作考核项目清单;
(四)两份典型的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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