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五)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的质监机构申请增加检测项目。
经评审符合拟建新项目检测水平、人员、设备、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增加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注明。【/br/】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的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质监机构根据本办法颁发等级证书可以收取费用。生产成本的具体收费标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核定的标准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的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等级证书。
第三章检测检验活动
第二十九条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取得等级证书并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以向社会提供检测检验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和检测、高速公路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以在施工现场设立临时实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检测业务,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项目所在地省级站应对现场临时实验室进行监督。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