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1张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2张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47年3月1日开始积极开展外汇业务,截至1970年12月31日,已与其77个成员国完成了外汇交易。这些国家购买了美元和加拿大元、英镑、德国马克、比利时法郎和法国法郎、澳大利亚元、墨西哥比索、阿根廷比索、意大利里拉、丹麦克朗和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日元、奥地利先令、西班牙比塞塔、荷兰盾、芬兰马克、爱尔兰镑、南非兰特、巴西克鲁塞罗、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和马来西亚林吉特,总计220 . 08亿美元,以换取等值的本国货币。1947年3月1日至1970年1 2月31日期间的还款总额为11.312亿美元。
自1947年3月1日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积极开展各项外汇业务。到1970年12月31日,它已与77个成员国进行外汇交易。这些国家购买美元、加拿大元、英镑、德国马克、比利时法郎和法国法郎、澳大利亚元、墨西哥比索、阿根廷比索、意大利里拉、丹麦克朗和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日元、奥地利先令、西班牙比塞塔、荷兰盾、芬兰马克、爱尔兰镑、南非兰特、巴西克鲁塞罗、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和马来西亚林吉特,并兑换成各成员国的等值货币。1974年3月1日至1970年12月31日期间,偿还总额达113.12亿美元。

1969年7月28日,基金组织《协定条款》修正案生效,建立了一个基于特别提款权的新机制,1970年1月1日,向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的104个参与者分配了34 . 14亿特别提款权。1971年1月1日向109名参与者第二次分配了29 . 49亿特别提款权。随着特别提款权的出现,基金组织已经能够补充参与成员国现有的反向资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某些条款的修正案提出了建立“特别提款权”的新方案。该修正案于1969年7月28日生效,并于1970年1月1日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账户的104个成员国分配了34.14亿单位的“特别提款权”。第二次分配是在1971年1月1日,29.49亿单位的“特别提款权”被分配给109个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使用“特别提款权”作为成员国现有储备资产的补充。

截至1970年12月31日,基金的资产以整数计包括黄金49.349亿美元、各种国家货币244.859亿美元和应收会费2.178亿美元。总配额为284.33亿美元。会员的会费与其配额相等。每个成员必须以黄金支付其会费的25%或其官方黄金和美元存款净额的10 %,以较少者为准。余额以成员自己的货币支付。

截至1970年12月3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产,按整数计算,包括黄金49.349亿美元,各国货币244.859亿美元,成员国缴纳的份额2.178亿美元,总配额284.33亿美元。每个成员国的股本与其配额相等。每个成员国必须支付25%的黄金份额,或10%的净官方储备和美元资产份额。无论哪种方式,余额都可以用本国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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