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辅导笔记: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间接正犯):
一般来说,间接正犯是指利用正犯以外的人实施犯罪的情形。比如行为人让自己未满13周岁的儿子杀死邻居未满3周岁的孩子,就是间接正犯。关于间接正犯的体系地位,刑法理论尚无定论。有学者将间接正犯讨论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甚至因果关系),以说明间接正犯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学者将间接正犯纳入共同犯罪研究,旨在解释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和教唆犯的区别。该书认为,间接正犯并不都是单独犯罪,换句话说,间接正犯也可能与他人构成共犯。另外,间接正犯和教唆犯确实有区别,这里就讨论间接正犯。
过去一般用工具论来解释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质。即被利用的人就像刀、枪、棒一样,只是使用者的工具;既然持刀、枪、棍实施犯罪的是主犯,也应当肯定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是主犯。但是,用户毕竟不同于一个简单的工具,所以如何判断用户的“工具”(是基于事实还是规范),还不清楚。而工具论看到的是直接行为人按照幕后人的意图行事,进而主张幕后人应该是主犯。所以现在的刑法理论大多采用支配说,即幕后人支配直接行为人的行为,从而肯定幕后人支配行为的罪责。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幕后的人主导了直接的演员,现在还不清楚。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如下:
(1)利用未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无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身体活动。比如利用未满14周岁的人或者已经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害他人。因为用户缺乏规范意识,不能形成规范障碍(不能形成反对动机),只能按照用户的意图行事,所以用户是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非行为性身体活动或者强迫性身体活动,即使用“死亡工具”或者基于“约束命令”的身体活动。如利用他人的反射动作或睡眠中的动作;让别人失去自由意志然后用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指使不知情的人实施损害行为)。比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病人注射毒药,就构成间接正犯。
(4)利用他人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他人紧急避险等实现犯罪。比如,甲为了杀死乙,唆使乙杀死丙,同时告知丙乙要杀死丙的事实,让丙做好自卫准备;当B杀死C时,C出于自卫杀死了B。a是间接正犯。比如利用法院的行为诬告陷害他人,导致他人被判处死刑,就是诬告陷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比如强迫受害者自杀。
(6)利用有意的工具。有些犯罪的成立,除了有故意之外,还需要行为人有一定的身份或者目的;故意工具的使用,是指被使用人虽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但缺乏身份犯的身份,或者被使用人虽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的目的。前者,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让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受贿;后者,比如有营利目的的A利用无此目的的B传播* *商品,A是传播* *商品罪的间接正犯。
在前五种情况下,使用者和被剥削者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使用行为和被使用行为不应该分开评价,而应该把两者作为用户的实现行为整体来评价。案例(6)值得研究。这种情况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妻子受贿,如果妻子不知情,则属于第三种情况,当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第六种情况是指妻子知道的情况;既然妻子知道并受贿,当然是受贿的共犯;尽管如此,刑法理论仍然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间接正犯。再如,上述例子中的A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具有传播* *品罪的故意和行为;根据部分犯罪的共同理论,与甲方是传播物品的共同犯罪;但使用者仍是传播商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剥削者不构成共犯关系的观点值得商榷。
3。客观条件: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行为或预备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正犯的行为(实行行为),即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性质和规模起决定作用;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他人犯罪故意的形成起因果作用;第四,帮助行为,即帮助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同时实施,也可以不同时实施。比如甲、乙、丙三方合谋盗窃财物。甲方事前准备盗窃工具,乙方到物业所在地盗窃,丙方事后销赃。甲、乙、丙三方的行为不是同时实施的,而是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协调配合的。-共谋和同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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