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合同法》(二)合同如何成立

[法律课堂]《合同法》(二)合同如何成立,第1张

[法律课堂]《合同法》(二)合同如何成立,第2张

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合同法第二讲。第二讲的主题是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上次主要介绍了合同的特点和类型,以及订立合同的方式和形式。那么今天我们有一个进一步的分析,就是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订立了合同?签订了什么样的合同?这是什么条款?内容是什么?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这就是所谓的合同成立的相关制度。资料来源:www.examda.com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有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的时候,它发布了大量的宣传材料。有这样一段话:一户一梯,每户精装修,室内玄关大理石地面,立邦漆墙面,落地门窗,整体厨房,卫生间,美标卫浴设施。这个很吸引人,但是都写在广告里了。后来张三看到这个广告,觉得房子不错。然后他找到开发商的售楼处,协商后签了合同。当时张三还问你广告里的这些东西要不要写进合同里。开发商说没关系,承诺的事情我们一定能做到,他就信了。因为之前的合同没写,其他客户签的合同也没写,所以无所谓。

但是后来房子交了。结果房子交付后,住进去后就不是那个样子了。他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开发商说为什么要退房?他说我们的房子是质监站检测合格的,房子质量是合格的吧?我们都有预售许可证,手续都齐全。为什么说要退房,对吗?然后,张三说,你在这个广告里承诺的,现在没有了,开发商说,在我们的合同里,合同是确认我们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你这个东西合同里没写,我们确实装修过。不过这些标准可能有些不同,品牌也有些不同。这个合同里什么都没写,就是广告写的。广告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中的条款。他不同意退房,导致双方发生争执。那么这个纠纷就给了我们一个思考的问题,就是说如果双方之间成立了一个合同,那么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根据什么来确定。特别是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一些行为与本案有关,所以开发商在此广告中承诺的条件不属于合同条款。如果是条款,嗯,开发商违约;如果不是条款,那么开发商不违约,张三的请求不予支持,这一点很重要。

这里,我们将从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来分析合同订立的法律制度。如果合同要在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就必须经过缔约程序。这种合同程序,不管你的委托人是否意识到这样一个程序是如何分解的,一旦出现法律纠纷,都会这样分析。现在进入到哪一步了?哪一步出了什么问题?以此来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建立了什么样的契约?什么是权利?所以合同法中有一个制度,合同成立制度,叫做要约和这样两个制度。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优惠,它的特点。所谓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们称之为要约。要构成要约,就必须满足这些条件。第一个提出要约的人说,他必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或者有资格。他必须具备缔约资格,比如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不能要约。比如公司超出了你的经营范围,超出了你的能力,无法做出相应的要约。

要约的第二个条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就是必须具备双方订立的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如标的、质量、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这些条款已经存在。很具体,但不是很笼统。原则上,它是具体的,明确的,没有争议的。并不是说我的电脑价格在6000到8000之间。不确定。肯定的,就是每台电脑6500。这个内容要具体确定。第三个条件是要约必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所以要约是有针对性的,而不是漫无目的地散发,不叫要约。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才能称之为要约,因为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你,要约人,做出要约,就要承担其法律后果。有什么法律后果?一旦受要约人是收到要约的对方,一旦他同意接受你要约中的所有条件,合同就成立了。你不能食言。如果你食言,你将违反合同。因为具有这样的效果,所以判断一个意思表示是否是要约就显得非常重要。需要根据上述三个特征和三个条件来分析一个意思表示是否是要约。

一旦报价发出,如果你想改变主意,你可以撤回。但根据法律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才具有撤回的效力。一旦报价到了,就不能收回了。到达的报价可以取消吗?撤销是可以的,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最基本的条件是你可以在对方做出之前取消,这是不可能的,一旦对方做出,你就在对方做出之前取消。同时,法律还规定,如果你的要约本身已经被标注为不可撤销的要约,是不能撤销的。只能等这个优惠到期了,自动失效。不能主动撤销。同时,如果要约的有效期是十天,比如你注明了有效期,就不能取消。因此,撤销要约有严格的法律要求,称之为要约。一方愿意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所以我们来分析一下。一般来说,广告是针对不特定人群的。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它并做广告。其次,其内容一般不具体,所以一般来说,商业广告不属于要约。理论上我们称之为要约邀请,引诱你向他发出要约。你看完这个广告,写下来,电话联系,或者什么品牌。你以后买这个东西,会起到这个作用,所以一般来说,广告不是优惠。而我们前面讲的,比如你发的价格表,你发的招标文件,你发的招股说明书等等,都不是要约,都叫要约邀请。

但《合同法》中有一条规定,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视为要约。这个商业广告有个说法。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非常具体,并且符合要约的条件,它也可以被用作要约。既然是广告,就广而告之。作为要约的特征之一,它当然不具备。这是什么?我们说的向特定交易对手发出要约,如果是广告的话肯定是不可能向特定交易对手发出要约的吧?它肯定没有这个。他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第一,他愿意直接与对方订立合同。第二,最重要的是他的内容已经具体确定了。这个时候,他虽然是做广告,但是有供品的作用。比如某公司通过电视这个媒介做广告,广告内容非常具体。我们公司是个什么样的公司,位于哪里,生产什么?我们现在生产的上海牌手表是什么牌子的,什么规格型号,你们是怎么付款的?比如说,只要你在看到这个广告后十天内付款,我们就保证无限量供应。很具体。题材、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都很具体。某店看到这个广告后,十天之内,送出10万美元购买,比如1000块手表。这就是所谓的具体确定内容,把商业广告当成要约。

但是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开发商做的广告内容具体吗?这还没有写进合同条款。这是毫无疑问的。这是一个广告。如果写进合同条款,肯定会毁约。好了,现在我们从广告的角度来看,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条件,视为要约,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他很清楚8号楼5单元从501到510的所有房子,这些房子是什么样的装修标准,也很清楚,然后装修标准也很清楚。什么牌子的地板装修,什么牌子的卫浴设施?这个时候我们认为是具体的,应该算是要约。但如果不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或建筑,只是一般广告中的描述。我这个开发商推出的楼盘是什么样的标准?如果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那就是不具体,不确定。也就是说,很难把它当成要约。所以要看它的表述,看我们能不能判断它是不是确定的,是不是在某个买卖合同里具体到这类楼盘,然后是不是规定了品牌数量和质量标准等等。从这个案例来看,我就是看了这段话。它所作出的承诺不是一般的语言描述,而是非常具体的条款,所以我们认为其中的广告可以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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