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辅导:《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1)本公约适用的缔约方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有两种情况:
①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本公约的缔约方。
国际因素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国籍,而是基于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这一事实。营业地应为与合同及其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当事人没有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②国际私法规则的延伸适用:即使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不位于一缔约国,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一缔约国,只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应当适用该缔约国的法律,就适用公约。中国加入《公约》时,提出了一些保留意见。
甲国甲方与乙国乙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甲国为缔约一方,乙国为非缔约一方,约定合同在甲国履行,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假设根据法院所在国的法律合同关系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适用甲国法律。因此,即使B国不是缔约方,公约此时仍然适用。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1)具体的销售交易排除本公约的适用。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本公约:
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以供出售;
B.拍卖销售;
C.依法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出售政府债券、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E.船舶、小艇、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销售。
②非销售交易排除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的规定,以下两份合同不适用:
一是通过劳务合作销售,如补偿贸易;
第二,通过买卖商品的方式进行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这两个惯例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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