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第1张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第2张

口头遗嘱非常普遍,容易产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立”出口头遗嘱。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口头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没有死亡,则口头遗嘱无效。如果病危的立遗嘱人经抢救后恢复了立其他遗嘱的能力,那么该口头遗嘱被认定无效,应当另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人。【/br/】《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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