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送达才有效?
并不是每一次投放都会有预期的效果。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没有明确期限的,通过对话方式作出要约的,应当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是在没有对话的情况下作出的,它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
要约中规定期限的,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期限,要约失效。
要约没有规定期限的,如果是口头要约,根据一般法律规定必须立即生效。口头要约包括双方在面试中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交谈中提出的要约。对于此类口头要约,如果当时没有立即接受,该口头要约将在谈话后停止存在。
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发出,且没有规定期限,如何确定期限?此时,它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间,可以分为三段: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第二,必要时期;3.通知到达要约人所需的时间。第一款和第三款之间的期限由通信方式决定,如邮寄或电报,这通常是要约或答复所必需的。如果报价通知延迟(火车障碍、风暴等。)途中,如果要约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考虑其到达的必要时间。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时间因通知方法而异。要约人特别限定其通知方式的,应当采用当地方式。否则,我们不得不遵循通常的交易方法。以电报作为要约时,是否需要电报答复,应根据要约的性质和特殊情况确定。第二款中的期间是从合同达成时起至通知发出时止的期间,是受要约人审查和考虑是否有必要的时间。这个时间通常可以通过人为的标准来确定,但根据要约的内容而有所不同。内容复杂,需要长时间的复习和考虑。如果必须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批准,时间可能会更长。这个三期是正常情况下可以预期到达的时期,即合理时期。
如果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而作出的行为将生效。比如,A为了建立数据库,要求B拟定专项计划。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乙方开始起草计划,完成后要求甲方按照清单所列条件付款。此时,B无权要求付款,因为B从未告知A其所谓的要约未生效。但是,如果甲方在其报价中通知乙方,甲方将在接下来的两周内不在。如果乙方对报价感兴趣,为了节省时间,他应该立即开始起草计划。一旦B开始起草,合同即成立,即使B未能立即通知A或延迟通知A.
如果合同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且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接收方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特定系统的传真、电传和电报应被视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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