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有多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就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法律上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当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延误。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办案水平和司法机关的实际需要来考虑的。必须确保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例如,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院要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和被害人,检查各种证据,有些甚至进行技术鉴定。如果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调查,以确保准确无误。同时,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度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符合我国的国情。这里要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发现案件依法不属于自己管辖,属于其他检察院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案件移交其他检察院管辖的,管辖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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