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综合法律知识辅导

08年综合法律知识辅导,第1张

08年综合法律知识辅导,第2张

第三节起诉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根据起诉主体分为公诉和自诉。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制裁的诉讼活动。
(一)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时,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侦查行为进行移送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案件受理后,由侦察机关或侦察部门依法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1。考试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审查起诉的处理:
(1)起诉
(2)不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
(三)经特赦免予处罚的;
(4)依照刑法应当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免除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因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5。自诉
提起自诉的条件是:
(1)案件属于自诉范围
(2)案件属于被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3)自诉人合格
(4)有明确的被告人。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2)自诉案件缺乏入罪证据,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依法传唤两次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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