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相应地,它们各自的构成要件和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是民事法律行为所要求的意思表示。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等,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行为人一方表示意思,就依法成立,无需他人同意。
(二)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的协议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必须有各方各自的意思表示,如果一致,只有一方孤立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利益表示,但如果不一致,则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成立。各种签约行为、联营行为都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独立表示意思时可以成立,而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双方意思表示相同时可以成立。
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构成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比如赠与人有交付赠与的义务,而受赠人有要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权利。
(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承担义务,享有权利,其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应的。
相比较而言,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合同法》第66条)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进行调整。但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并不需要适用这些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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