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常见条款?
咨询——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主要有:
(1)非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也称为不可抗辩条款。所谓不可辩驳,是指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就不能再主张了。该条款规定,经过一定期限(通常为2年)后,保单成为不可辩驳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单的效力。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以被保险人的诬告、遗漏、隐瞒为由,在2年内解除合同或拒绝支付保险费。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信原则。
(2)年龄诬告条款。年龄错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错报被保险人?如何应对年龄的情况?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假年龄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第二,假年龄影响保费和保额。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或者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金额。调整的原因是年龄是估算风险和计算人身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调整方法如下:因年龄错报导致已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以往少缴保费的本息,或者按照已缴保费核减保险金额;因年龄错报导致实际缴纳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多收保费无息退还。
(3)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分期付款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合同不会因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延迟付款而失效。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未缴纳到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就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会赔付保险金,但会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费和利息。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从应当缴纳保险费之日起计算。宽限期条款考虑到了寿险保单的长期性质。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有些因素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按期交费,如被保险人经济状况的变化、被保险人的过失等。宽限期的规定可以使被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便利,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也避免了保单失效给保险人带来的业务损失。
(4)保费自动预付条款。自动支付保费条款规定,当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支付保费,此时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该现金价值足以支付未支付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异议声明,保险人应自动支付所欠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第一次预付后,如再次发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保费,应继续预付,直至累计预付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之后,如果投保人未能支付,保单将失效。在先行赔付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在赔付前从保险金中扣除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
保险人自动支付的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笔贷款,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保单无意失效。为了防止投保人过度使用这一规定,一些保险公司会限制其使用次数。
(5)恢复条款。复效条款规定,保险合同仅因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而无效后,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保留申请复效的权利。复权是恢复原合同的效力,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复权的期限一般为2年,在此期间申请人有权申请合同复权。
复职的条件是:通常必须在规定的复职期限内填写并提出复职申请;必须提供可保证书,以表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清偿未支付的保费和利息;还清保单贷款本息。
康复可分为物理康复和简单康复。恢复体检是针对已经失效很久的政策。申请复效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体检证明和保障声明,保险人会考虑是否同意复效。简单恢复针对的是到期时间较短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只要求被保险人填写一份健康声明,声明保险期满后身体健康状况无实质性变化。因为大部分保单的失效都是无意的,保险人对在较短时间内(如宽限期届满后31天)申请复效的投保人采取宽容的态度,投保人不需要证明可保性。
复效不同于再保险。复效是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变;再保险意味着一切重新开始。
(6)无价值损失可选条款。除短期保险外,在被保险人缴纳一定期限(一般为2年)的保费后,若在合同期满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不会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处理保单的现金价值。为了方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了解保单现金价值的数额和计算方法,保险公司往往会在保单上附加一张现金价值表。
(7)保单贷款条款。保险单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交了几年保费后,如果有暂时的经济需要,可以用保险单作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人发出还款通知后31天内付清款项,否则保单无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单上的贷款本息尚未清偿的,应当从保险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8)保单转让条款。只要不侵犯受益人的权利,人寿保单是可以转让的。如果转让是出于不道德或违法的考虑,法院会做出否定的裁决;如果指定了不可撤销的受益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转让保单。通常情况下,保单转让分为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
绝对转让是指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新的所有人。当然,转让必须在被保险人活着的时候进行。绝对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全部支付给受让人。【/br/】抵押转让是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信用的担保或贷款的抵押物,即受让人只享有保单的部分权利。在抵押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受让人将获得被转让权益的保险金部分,其余部分仍归受益人所有。
保险单转让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9)自杀条款。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中生效或恢复?如果你在2年内自杀,无论你精神是否正常,保险公司都不会支付保险金,只退还支付给受益人的保费。属于免责条款。如果你2年后自杀,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支付保险金。(10)战争条款。战争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战争和军事行动死亡或伤残的,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11)意外死亡条款。意外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完全外部的、严重的意外事故后几天内(一般为90天)身故,其受益人可获得数倍的保险金。交的保险费一般是保额的2 ~ 3倍。这一条款之所以规定90天的期限,是因为如果你在长时间的意外伤害后死亡,那么死亡原因必然包括疾病。所以,如果你在意外发生后超过90天死亡,就不算意外死亡,也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2)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指定、资格、顺序、变更和权利的具体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方,许多国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通常分为指定受益人和不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根据其债权顺序分为原受益人和继后受益人。许多国家在受益人条款中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的权利转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另一受益人。这个重新指定的受益人是继承受益人。当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遗嘱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3)股息的可选条款。可选分红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了分红险,就可以享有保险公司的红利分配权,选择这一权利有不同的方式。保单的分红来源主要是三种级差收益,即级差利息、级差利息和级差利息。利差是实际利率与预定利率之间的差额;死亡的好处是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的好处;成本效益差异是实际费用率和预定费用率之间的差异。但在本质上,分红来自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因为与不分红保单相比,分红保单采用了更为保守的精算方法,即更高的预定死亡率、更低的预定利率和更高的预定费用率。
(14)保险支付的可选条款。人寿保险的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约定年龄时,为受益人提供可靠的收入。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保单条款通常会列出保险赔付的选择,供投保人自由选择。最常用的保险支付方式如下:
①一次性现金支付。这种方法有两个缺陷: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同身故的情况下,或者在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久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充分的保障作用;使受益人不能领取的保险金免除其债权人的债权。
②利息收入。这样受益人把保险金作为本金留在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保证利率定期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领取保险金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③定期收入。这种方法是把保险金存在保险公司,受益人选择特定的期限领取本息。在约定的时间内,保险公司会以年金的形式按期赔付。
④固定收益模式。这种方法是根据受益人的生活费来确定每次领取的金额。收款人将按期收到这笔款项,直至保险金本金全部收到。这种方法的特点是支付金额的固定性。
⑤终身年金。这样,受益人用他收到的保险金购买了一份终身年金保险。以后受益人会按期领取年金,直到身故。这种方法与前四种方法的一个区别是,它与死亡率有关。
(15)共同灾害条款。共灾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不能证明谁先身故的,推定第一受益人先身故。这个条款简化了问题,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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