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规律的独立性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规律的独立性,第1张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规律的独立性,第2张

人类在认识自然规律之前,从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技术,如狩猎、用火、纺织、造纸、指南针等。人类了解自然规律后,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创造了许多新技术。今天的大多数技术,尤其是高科技,几乎都是根据自然科学的原理创造出来的。这里体现了自然规律与技术规律的关系,但这种内在联系不能成为否定技术规律独立于自然规律的理由。
自然法与环境法的关系难以界定,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与自然是一致的,这就容易让人把环境问题与自然规律联系起来。
其次,自从环境问题引起了人类的关注,人们就一致认为“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类活动违反自然规律的结果”。这个结论在几乎所有的文献中频繁出现,人类在这个问题上的共识不亚于人类历史上的另一个共识:“力是物体运动的原因”。
环境法不同于自然法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环境问题的出现不是违反自然规律的结果,而是五大规律相互作用的结果,违反了环境的规律;
其次,环境法是人类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法律。人类是这种相互作用的主体,以人类活动为主体的行动规律不可能属于自然规律。在这两个定义中,第一个是最直接的。
损害/破坏人与环境的和谐是所有环境问题的共同特征,维护/改善人与环境的和谐是环境法的核心。事实上,自然规律并不能保证人与环境的和谐。比如,自然灾害不仅不违反自然规律,相反,它是自然规律的必然结果,却破坏了人与环境的和谐。一切环境问题的发生和发展都符合自然规律,只是违反了环境规律。事实上,自然界发生和发展的一切事件都必须符合自然规律,不符合自然规律的事件不可能在自然界发生和发展。既然环境问题是在自然界中发展起来的,就必须符合自然规律。
人与环境的和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种和谐既有大自然的馈赠,也有人类的创造。人类是这种和谐的享受者和创造者。
人类对客观规律认识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带来了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巨大变革。人类对环境规律的揭示和认识,是人类认识的又一次飞跃,必将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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