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续)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续),第1张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续),第2张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再循环和无害化
2。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法和要求。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要求。

动词 (verb的缩写)国家危险废物目录

P219~228

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

1)矿产资源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的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
2)矿产资源开发应贯彻循环经济“污染物减量化、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对矿区生态环境破坏最小或无破坏;(2)发展旱作或节水技术,减少用水量;(3)开发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的产生;(4)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成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筑材料或其他用途,最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技术原则。

2.禁止和限制开发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

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地区、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采矿。(二)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4)禁止开发土法开采、冶金开采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炭、硫、钒等矿产资源。5)禁止新建利用不可回收和对生态环境有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6).禁止新建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限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1)。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开采矿产资源。生态保护区内的采矿活动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规划,并按规定实行控制性开采。采矿活动不应影响该功能区的主要生态功能。2)限制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矿产资源开采。

3.废弃土地的开垦

1)矿山企业应将废弃土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经营,提倡采矿(选矿)-排土(尾矿)-复垦一体化技术。2)废弃矿山土地复垦应进行复垦试验,废弃矿山土地复垦应采用最合理的方式。对于受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适合复垦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应全面监测和评估可开发用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废弃矿区土地。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覆盖等复垦措施,对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边坡进行稳定,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废车场、尾矿库、矸石山等固体废物堆放场服务期满后,应及时封闭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扬尘。4)鼓励推广应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矿空区等技术,减少采矿空区覆岩塌陷。5)生物工程复垦废弃地时,应优化土壤重建、地形和景观,优化物种选择、配置和种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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