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造价师《理论法规》考试重点(27)

08年造价师《理论法规》考试重点(27),第1张

08年造价师《理论法规》考试重点(27),第2张

61.商事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物质、财务和智力成果)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br/]62。经济和法律事实的内容:行为;事件;]br/]63。代理的特征:代理人的职能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64。代理类型:委托代理人;法律代理;指定代理人;] 65。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诉讼;]br/]66。无权代理的几种表现: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权;]br/]67。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委托人的追认权;委托人拒绝的权利;] 68。委托代理关系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交易完成;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代理人死亡;法人作为委托人或者代理人的终止;] 69。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关系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单位撤销指定的;因其他原因造成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的;
70。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对财产的实际掌握——控制占有,可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其性能和用途对财产的使用权;
在财产上获得某些商业利益的用益权;处分财产,决定财产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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