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第1张


lA422042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2。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与工程建设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质。
4。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试验。
7。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验。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相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10。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三。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规定
1。主要控制项目和一般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质量检查记录。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
2。分项工程中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
1。列入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子工程质量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等分项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验及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六。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1。列入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当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中包含的分部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考试ω二级建造师
七。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1。已返工或用器具和设备替换的检验批应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证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以验收。
4。修复或加固后的分项工程,外形尺寸虽有变化,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谈判文件验收。
5。严禁接受经修复或加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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