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之环境污染防治
1Z301123熟悉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是指由于某种物质的干预,水体的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特征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质恶化的现象。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是规范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
(一)水污染防治原则
水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检验。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二)防治水污染的具体规定。防治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碱或剧毒废液。
(四)禁止清洗在水体中贮存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掩埋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存放可溶性有毒废渣的地方,必须采取防水、防漏、防流失措施。
(六)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消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一)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在无良好防渗的地层中输送或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3)开采多层地下水时,若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应分层开采;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修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开采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5)人工回灌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量。
二。大气污染防治
所谓“大气污染”,是指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对人类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如果不加以控制和预防,将会严重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的生存条件。
(一)防治空气污染的原则1。大气污染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评价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规定防治措施,并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包括:
(一)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有毒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禁止在人口密集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运输、装卸、贮存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时,必须采取密封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五)在城市市区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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