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辅导:第三章相关法律

考前辅导:第三章相关法律,第1张

考前辅导:第三章相关法律,第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节
刑事责任(3-7年)
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主客观方面
大纲要求:
1。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的刑事责任
A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行为的规定(第134号)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B .生产经营单位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第135号)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本单位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仍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犯罪行为的规定(第136号)
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 .火灾事故犯罪行为的规定(第139号)
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397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缓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97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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