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35: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案

案例分析35: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案,第1张

案例分析35: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案,第2张

一个建筑单位有1000多名员工。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多次向主要负责人提议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单位负责人却有另一种看法:成立这样的组织,平时用不上,但年纪大了,花钱养也不行。如果真的有事,可以向上级汇报,请求支援。因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这样的认识,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后来有关部门在进行监督调查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成立应急救援组织。
分析案件的性质。

答:
这是一个建设单位没有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案例。
应急救援组织是指在单位内部设立的救援事故的组织。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对于快速有效地救援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没有必要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按照一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不干涉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机构如何设置,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经营权的内容。但考虑到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设单位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因此,《安全生产法》对这些单位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即要求其成立应急救援组织。【/br/】本案施工单位员工1000余人,明显属于《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情形。但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愿意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只算经济账,不算安全账,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这种行为违反了上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改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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