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低价中标”引发安全问题的探讨

工程“低价中标”引发安全问题的探讨,第1张

工程“低价中标”引发安全问题的探讨,第2张

目前提倡所谓的“低价中标”并不绝对。按照市场规律,应该是高于成本价的。这一点在我国招投标法中早就明确指出:不得低于成本价。
为什么当前水利水电工程“低价中标”成为业内广泛讨论和争议的热点问题?宏观来看,“低价中标”确实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首先,减少了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投入,节约了资金;其次,改变了水利水电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见效慢的局面,有利于水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第三,增强了建设投资者的信心。总的来说,“低价中标”的出现是符合经济规律发展和当前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因此,“低价中标”的出现和存在是必然的。微观上,“低价中标”对项目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施工方挖潜增效,大大缩短了工期,提高了工程质量,使投资方达到了高速、优质、高效、低成本的目标要求,即“三高一低”。然而,“低价中标”意味着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除了低价中标,别无选择。
1。合理的“低价中标”是未来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
1.1现行的“低价中标”不符合法律规定。实例表明,市场对“低价中标”的理解和一些地区的做法存在很大误区。不仅违背中国国情,也违背我国现行法律。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来理解,虽然有通过竞争提高投资效益的立法思路,但可以肯定的是,并没有通过招标使招标人单方面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的意图,更没有工程造价越低越好的概念。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明确强调:通过竞争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味追求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显然忽视了这些立法目的。
1.2“低价中标”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市场情况。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差距较大,市场竞争仍处于较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来降低成本的空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鼓吹“低价中标”,往往会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安全事故以及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减少而引发的安全隐患或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什么是成本价、如何判断要约收购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所以实践中容易造成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
1.3提倡合理的“低价中标”是发展趋势。什么是合理价格,如何确定?目前实践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必然导致招投标过程中的随意性,产生诸多负面影响。首先,是质量隐患。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或避免大的损失,不惜偷工减料降低工程造价,从而影响工程质量,“豆腐渣”工程就是其具体表现;其次,低价中标造成施工企业经营困难,影响企业发展。近年来,大多数施工企业逐年减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一些施工单位连续多年没有出一项科研成果。不是企业不重视科技进步,而是无力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科技创新;第三,企业的安全信誉受到影响。国企的“低价中标”项目很难养活自己的团队,大多采取“转包”的形式。由于实行合同代管,分包单位在安全投资方向的选择上存在投机心理,强调眼前利益和省钱,投资没有到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中标人必须承担主要安全责任。
1.4现行的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1998年颁布的《建筑法》侧重于对承包商的调整和约束,对施工单位(业主)的监管力度不够,尤其是如何规范业主条款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就是是否有必要对政府项目、社会项目、私人项目进行分类监管,重点管好、管好、管好、管好政府投资项目;社会工程和私人工程要抓住主要环节进行监管,其他的要放开。特别是一些重要环节,如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整治违法分包等。这是行业内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其他问题的根源。
2。市场呼唤“低价中标”的招标方式亟待改进。
2.1目前建筑业市场招标常用的评标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综合评估法;另一种是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
综合评估法原本是通过综合评估成本、管理、质量、信誉等因素来确定承包商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为了避免操作者和评委的主观因素造成的不公平行为,招标人在很多项目中取消了定性评审内容,或者只规定了机械检查内容。这种方法逐渐退化成一种和抽签或者抽奖没什么区别的结果。而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无法评价成本的合理性,只能以低价作为主观依据,导致投标不理性,中标后难以监管,出现了“半拉子工程”、“钓鱼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
2.2“低价中标”无法实现“双赢”。“低价中标”实施以来,表面上看,工程造价确实降低了一个百分点,投资者得到了实惠。但从施工方来看,市场恶性竞争加剧,招投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的行为时有发生。工程优良率明显下降,安全事故增多,工程债务和劳资纠纷加剧。很大一部分施工企业中标后,由于建材价格上涨和拖欠工程款这两个因素,确实陷入了困境,带来了员工下岗和专业技术人员向施工企业的严重外流。
2.3“低价中标”容易引发其他问题。有一种理论认为,工程低价中标后,承包商可以通过标后管理避免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诸多可能出现的问题。然而,在实际建设中,标后管理难以取得成效,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目前建筑市场和工地上为什么会出现带钢、过期水泥、劣质水电配件、不合格砖、劣质铝合金型材等市场?原因很简单,因为这是一个经济规律: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必须采取各种方式降低成本,其中有一部分就是靠偷工减料来平衡“低价中标”带来的成本缺口。如果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市场监管部门能做些什么?此外,随着施工招标中标的蔓延,设计、勘察、监理也层出不穷。工地上的监工也会一次又一次的减少。有的监理管理几个项目,当监理同情或默许偷工减料时,就会出现这种异常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如何保证工程不发生安全事故?
2.4“低价中标”导致水利水电建设市场潜伏危机。以川西南某水电站项目为例,该项目是流域开发建设规划中“一库五级”五个梯级水电站中自上而下的第四期,推荐为一期开发的中型水电站。由于流域发展前景良好,四家中标企业均为国家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工程伊始,为了树立企业形象,创造工程信誉,加上工程局(集团)总部的大力资金支持,四个项目部先后开展了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好景不长。才一年多,工期过半,“低价中标”的弊端暴露无遗。
2.4.1资金周转困难。工程的质量要求变成了“优质工程”,即既要保证资金,又要保证质量,才能完成这个工程,这无疑给施工方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施工方为了履行合同工期,大多将自己队伍无法接受的工程单价转包给当地的小施工队甚至“包工头”。为什么民营企业在报价上有绝对优势?民营企业家大多受“没有项目一定会死,但有项目就可能活”的思想驱使,以低报价作为寻找项目的筹码。因为冒险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自己无法承担的工程是不现实的,这就为以后减少工程安全设施投入,偷工减料,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了隐患。
2.4.2恶性循环是“低价中标”的必然结果。工程单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施工行为,合理的工程造价是施工企业的生命线。当承包商所承包的工程难以盈利甚至亏损时,其第一反映就是如何降低成本,千方百计挽回损失。采购材料时钻清单和合同的空子,尽量选择残次品或劣质产品;施工时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减少材料、人工、机械的投入;在人力投入上,尽量使用廉价劳动力(未经培训或低技能工人);此外,“包工头”本身后期也处于资不抵债的困境,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隐患”的数量和爆炸力会越来越大,总有一天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到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社会治安等诸多领域。这一系列问题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极为不利。例如,仅2005年6月,某项目部就发生了两起农民工因“包工头”拖欠工资而集体上访、堵车事件。
3。找出“低价中标”的症结所在,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招标投标法。
3.1确定高于成本价是关键。目前,“低价中法”正处于实施和探索阶段。如果在所谓的“资格预审”阶段涉及到人为因素,最重要的就是所谓成本价的确定。鉴于评标专家的水平不同,很容易违背评标方法的意志。因为目前企业定额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市场定价还处于探索阶段,投标人报价后,项目能有多少利润,有多少编标评标专家才能做出科学合理的说法。
作为企业,投标价格是根据其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工效定额和实际管理费用计算的。作为业主,是根据当地常用的、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以及实践确认的先进工效定额来计算成本作为标底,还是仅仅根据类似工程的价格数据来编制投资额,而不是编制标底。由于每个企业的实力和管理水平不同,每个企业的投标价格相差很大,有时甚至相差很大。业主通过审核投标资料,分析其是否合理可靠,选择合理可靠且相对较低的投标价格作为中标人,标底只能作为投资和评标的参考。
3.2如何确定合理的投标价格?合理的投标价格因地区和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而异。其内容应包括: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工程承包市场、材料设备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适合地区。反映当地施工力量(包括可能的外力)的能力和管理水平及市场价格水平;满足工程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必要的施工条件,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标准;满足施工要求。如果是在合理工期内,不要求正常价格;如果工程需要提前完工,要考虑相应的补偿;合理的价格应能使承包商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既定的施工任务,同时获得一定的利润,使企业得以持续发展。只有通过积累和分析实际数据,并考虑变化(项目内容、市场、价格等的变化。),才能获得合理的投标价格。
3.3合理低价中标法应是我国目前国情的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法是一种评标方法,是以所有投标人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为前提,参考专家对招标人的标底,将所有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比较评估,选择合理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合理低价中标不同于中标的主要特征是:合理低价。一般情况下,可将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价(被拒绝的投标除外),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整个招标活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报价(可能按施工图预算的一定比例或企业定额报价),都将以基准价作为比较价格;评标时,应当结合招标文件中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审定,择优选定投标人。
3.4实行一票否决制。在“低价中标”招标中,有总价优惠或利润优惠的,应在标书中列出人工工资、台班费、材料价格清单,以便最终结算和评标。在投标报价的评审中,不仅要评审总价,还要评审单价,尽量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影响。安全建设费、职工社会保险等费用按规定全额保障,切实保障职工利益。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3.5制定成本管理措施和实施细则。对投标合同进行分析和分解,确定目标成本、利润目标和项目成本标准。严格控制支出,作业、质量、安全、设备等五个方面有年度或阶段目标考核责任书,量化责任,细化考核指标,硬化监督、考核、奖惩的依据。加大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消耗、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用。
3.6评标中标法应引入索赔制度。承包商争取工程业务的时候,已经是利润最小化了。在实际施工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施工企业承受着很大的压力。业主和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上是法律平等的。然而,就目前的建筑市场而言,建筑企业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引入索赔制度,有效保证履行合同的双方公平履行。业主只要违约,就要索赔;重视合同变更索赔是施工企业重要的利润增长点,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必要手段。
3.7建立诚信体系,将投标人的诚信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从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两个方面入手,建立信用体系,将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作为企业履约能力进行考核。同时,企业要依法信守合同,依法纳税,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建设优良工程,搞好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施工和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作为施工方的信用评价,设定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严格执行资格预审制度,防止资格预审流于形式。在中标法的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诚信被视为评标的重要内容。没有诚信的投标人直接被排除在竞争对手行列之外,项目交给真正诚信的合理投标人。要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运用市场手段,利用银行担保项目风险,对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实行强制保险。施工企业通过创造优良工程,树立企业的社会信誉和形象,发挥企业的地域优势,加强招投标,在同一流域承接多个工程,对企业有限的资源配置是非常有利的。企业可以形成相互呼应、相互支持、相互依赖的发展格局,以规模经济减少“低价中标”带来的不利因素。
3.8借鉴和推广一些地区的好经验。如沿海一些地方采用新的评标定标方式,即采用合理低价平均评标法,优点是对一般项目不进行技术标评审,减少人为因素对招标的影响,只对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使评标公平、合理、快捷,有利于节约国家财政投资和廉政建设,一定程度上防止恶性竞争和串通投标,使投标价格更加合理。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大型项目,综合中标法有助于选择修贤企业承接工程。
3.9严格执行建设部“新规”,确保投资安全。今后,凡是以合理低价中标的项目,都必须注意安全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要认真执行建设部颁布的、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中包含的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保证专款专用。
3.10加强市场综合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单位支付和使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概算)时,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施工许可时,未提交施工合同约定的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总承包商应对施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使用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结论: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在甲方“僧多肉少”的市场形势下是一个弱势群体,只能被动接受不公平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低于成本价中标阻碍了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低价中标”的实施代表了市场竞争的发展要求和方向,它通过经济杠杆推动产业和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在当前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低价中标”可以有效减少一些人为因素,有助于预防招投标领域腐败的发生,有助于建筑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建筑行业朝着优胜劣汰、做强做优的趋势发展。因此,探讨如何确定“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是实现业主和施工方“双赢”的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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