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GB/T16135-1995与本标准不一致时,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B、C和D是信息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管辖。
本标准起草人:李开宝、赵兆洛
本标准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辐射事故中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
估算原则align = center > GBZ 151-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事故中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子和中子辐射的外照射事故。
本标准不适用于β辐射事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所有随后的修订版(不包括勘误表的内容)或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的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该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最新版本的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113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和医疗救治原则
GBZ/T144外照射光子辐射防护剂量换算系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意外暴露
事故条件下的非自愿和意外暴露。
3.2外照射
外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
3.3一次性急性暴露Sä ngele急性暴露
短时间内的一次性高剂量暴露。
3.4分次暴露
长时间多次、间歇暴露。
3.5延迟暴露
长时间低剂量率的连续或间歇暴露。
3.6在相对均匀和不均匀照射的情况下
事故照射时,受照者体内的剂量分布往往很不均匀。当不同部位吸收值的变异因子不大于3时,可称为相对均匀照射,大于3时,可称为非均匀照射。
4受照人员的初步鉴定
4.1根据当事人(或在场人员)对事故的叙述,判断其是否受到事故的照射。
4.2根据个人剂量计和场所内辐射监测装置的测量结果,需要识别人员是否受到事故照射,但必须注意照射不均匀和局部照射,避免误判。
4.3可能接触中子辐射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血液、毛发或携带的金属制品的中子诱发放射性的测量结果,鉴定是否受到中子辐射事故的照射。
4.4根据暴露者的早期症状判断暴露程度,如厌食、恶心、呕吐、腹泻等,见GBZ104。
4.5对于暂时难以判断是否受到照射的人,可以假定他们都受到了意外照射,在获得剂量学数据后会对他们进行筛查。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