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检验期限的规定

压力容器检验期限的规定,第1张

压力容器检验期限的规定,第2张

整体病情等级为1 ~ 3级的,至少每6年1次;
安全状态为3 ~ 4级的至少3年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压力容器,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mm/年),设计人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材料焊接性能差,制造时多次返修;第一次检查;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使用年限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检查员认为应该缩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非金属材料内层完好,但检验周期不超过9年;对于介质腐蚀率低于0的压力容器。l mm/年或带有耐腐蚀金属衬里,经一次或两次内外部检查确认符合原要求,但不应超过10年;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填料的大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由用户根据设计图纸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耐压试验持续时间:至少每10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必须在内外检验合格后进行压力试验:主要受压元件经修理或焊接更换;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的;换衬前更换材料;停止使用再使用两年;新安装或移动的;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用户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疑问。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压力试验,用户必须说明原因并提前三个月申报。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只有在颁发“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备案后,才能延期,但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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