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案例分析试题库十四:个体砖厂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案

2006年案例分析试题库十四:个体砖厂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案,第1张

2006年案例分析试题库十四:个体砖厂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案,第2张

[案例]
农民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聘启事”上写着“某个体砖厂招大量工人,包吃住,月薪1000元加奖金”,于是到位于农村郊区的砖厂与老板王谈判。在王出示的劳动合同末尾,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员工伤亡,本厂概不负责”。陈某没怎么考虑就签了合同。一个月后,陈某在挖掘时突然遇到了滑坡。他受了重伤,丧失了工作能力。王不同意对进行赔偿,因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工厂对员工的伤亡不负责任”。
[点评]
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逃避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
“生死合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含有“工伤无责”等内容,旨在逃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的协议。实际上,签署这种协议的主要是架构。采矿和其他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因此,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利用职工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伤自理”。这份“生死合同”,以“合法”的形式,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推至一千二净,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法律责任的协议。“《生死合同》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生死合同”多是以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并非平等协商的结果。利用陈某急于工作的心理,本案中的个体砖厂与陈某签订了带有“本厂对职工伤亡不负责任”条款的协议,这显然是一份“生死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陈某与砖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本厂不承担员工伤亡责任”的条款,但该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无效,砖厂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减轻。因此,可以直接向砖厂老板王要求赔偿,或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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