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案例分析试题库二十一:公安消防机构不及时对批准的单位进行检查案

2006年案例分析试题库二十一:公安消防机构不及时对批准的单位进行检查案,第1张

2006年案例分析试题库二十一:公安消防机构不及时对批准的单位进行检查案,第2张

[案例]
某市某录像放映厅开业前,公安消防机构对其消防设施和条件进行了验收。开业后不久,为了扩大经营面积,录像厅负责人擅自对录像厅进行了改建,改建过程中关闭了原有的紧急出口。同时,由于录像厅经常非法播放一些色情电影,为了掩人耳目,播放时往往从外面锁门。有人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了录像厅的行为,但公安消防机构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检查。一天晚上,40多名观众正在大厅里看录像,这时发生了火灾。由于大门紧锁,没有紧急出口,40多名观众全部遇难,附近一家服装店起火,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点评]
这是一起公安消防机构未依法对经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单位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也就是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又要严格控制“人口”。对依法经批准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也要及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不是分批解决。
消防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录像厅在开业前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可以说此时已经具备了安全生产的条件。但此后,录像厅被擅自改建,紧急消防通道被关闭,大门频繁上锁。实际上已经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公安机关多次接到群众举报。所以他们应该知道录像厅的情况,只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没有及时检查录像厅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撤销了其消防安全的批准。
因此,虽然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录像厅负责人的行为造成的,但公安消防机构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这起特大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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