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第1张

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第2张

案例分析(1):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未严格依法审批小煤矿案
某日13时11分,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井口880m处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每小时涌水量约800立方米,造成三个平硐大部分被淹,直接经济损失3401.8万元。
经调查发现,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县某煤矿非法开采河床煤柱,越界过河与矿业公司一号煤矿竖井连通。因个别煤矿河床内煤柱被淹,水沿个别煤矿流入矿业公司一号煤矿井筒,造成透水事故。
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参考答案:从这起案件的直接原因来看,是个别小煤矿非法越界造成了透水事故。但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个县的煤炭资源管理跟不上。20世纪80年代初,在“开放搞活,有水快流”的政策指导下,这个县的小煤矿发展很快。此外,该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几经变动,分别由县乡镇企业局、煤炭局、矿管站、矿管局管理。*审批不严格,管理水平低。短时间内为23个小煤矿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使得发放的采矿许可证界限不清。
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批准或者受理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批准或者验收。
因此,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审批职责,不得降低标准和要求。该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对小煤矿审批不严,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投入生产,不仅导致自身事故,最终还导致大矿发生严重透水事故。这个教训是深刻的。县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二):某矿业公司干扰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某市某矿业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事故发生后,省煤矿安监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但矿业公司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认为工会不是行政部门,不应参与事故调查。某公司领导甚至无视参与调查的工会同志,声称“这件事和工会有什么关系?你瞎掺和什么?”召开事故调查会时,公司领导坚持工会同志不要参加。事故调查组一直在向公司领导解释工会依法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理由,但公司领导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受阻。
分析案件的性质。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干扰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案件。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法定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非法干涉。本案中,矿业公司不允许工会参与事故调查,侵犯了工会的权利。这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案例分析(三):某鞋厂封闭员工宿舍出口
某鞋厂是一家私营企业,员工100多人。出于所谓的“安全考虑”,鞋店老板用铁条封住了员工宿舍的所有窗户,每天晚上员工休息后,他们都用一把大锁将宿舍门从外面锁上。一天晚上,一个女工用电热水器烧水。由于白天过度疲劳,这名女工在水烧开前就睡着了。热水器燃烧后,电路短路起火。由于宿舍内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迅速。工人们醒来后想逃离,但窗户被封,门从外面反锁,无路可逃。结果80多名工人全部被烧死,其中大部分是年仅20岁左右的打工妹。火灾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分析事故原因。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因员工宿舍出口封闭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事故。其教训相当深刻。
在这种情况下,鞋厂老板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相当薄弱。他用铁条封住职工宿舍的窗户,每晚从外面反锁宿舍门,这本身就是侵犯和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同时,这种行为也是极其危险的。因为宿舍所有出口都是封闭的,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员工根本无法疏散。在实践中,这种现象是没有的,特别是在一些个体私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出于各种动机(例如,怕员工偷东西等)关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这种行为往往被人忽视,但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畅通的出口。禁止关闭或者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该鞋厂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了对事故中死亡的员工进行赔偿外,还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四):施工单位未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案例
某施工单位员工1000人以上。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多次向主要负责人提议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单位负责人却有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组织的建立,平时没什么用,年纪大了,不花钱支持。如果真的有事,可以向上级汇报,请求支援。因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这样的认识,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后来有关部门在进行监督调查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成立应急救援组织。
分析案件的性质。
参考答案:这是建设单位未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情况。
应急救援组织是指在单位内部设立的救援事故的组织。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对于快速有效地救援生产安全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没有必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配备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按照一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不干涉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机构如何设置,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经营权的内容。但考虑到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设单位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因此,《安全生产法》对这些单位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即要求其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本案施工单位有1000多名员工,明显属于《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情形。但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愿意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只算经济账,不算安全账,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这种行为违反了上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改正是正确的。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