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县某腐竹加工厂锅炉爆炸案

梅县某腐竹加工厂锅炉爆炸案,第1张

梅县某腐竹加工厂锅炉爆炸案,第2张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7年5月19日8时10分,广东梅县一家腐竹加工厂卧式土锅炉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该锅炉为松口造船厂非法制造。圆柱体的内径为850毫米,长度为1000毫米。两端的平头通过角焊与筒体连接。气缸盖和气缸盖的钢板为船用钢板,厚度为5mm。锅炉本体由造船厂加工后运回浴霸厂,3月22日安装,24日投产。锅炉运行时,其工作压力在0.25-0.29兆帕范围内。使用不到两个月,5月19日上午锅炉发生爆炸。
锅炉爆炸后,左封头和筒体被撕开,飞出5.5m的距离;外壳向右上方翻转90度,开口向上;近90平方米的生产厂房全部倒塌。
二。事故原因分析。该锅炉为非法制造,制造质量差,结构不合理
该锅炉的制造单位无锅炉制造许可证,无制造该锅炉所必需的制造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管理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私自制造该锅炉。
锅炉平封头与锅炉壳体采用单面角焊结构连接,没有任何撑条,强度达不到要求。
制造锅炉用的钢板是造船用的钢板,不是锅炉钢板。
2。安全附件不全,不符合要求
锅炉安全阀采用进口直径仅为φ 8mm的船用排气阀;压力表为乙炔气瓶压力表,表盘直径为φ 50mm,量程为0-0.39 MPa;没有水位计,只在左封头上距离壳体底部620mm的连接管处安装了一个小阀门来控制进水。
3。非法安装
锅炉违规非法安装,锅炉未经劳动部门验收登记即投入运行。
4。消防员未经培训,无证操作。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事故发生后,当地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审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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