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65事故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65事故责任,第1张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65事故责任,第2张

三。事故责任。船长对某船搁浅、沉没及船员死亡负主要责任
(1)船长未按规定指令船员封舱,存在严重过失。密封船舶舱室是保持船舶风雨密和浮力的前提,也是保证海上航行安全的条件和基础。某船船长未能遵守公司《开舱和关舱操作规则》关于“船舶出海前必须封舱,在码头装卸货物时才能开舱,航行中必须经船长批准”的规定。他这次从某个港口出航经常不封舱。收到天气预报后,船长知道一场大风暴即将来临,他很幸运。他认为事故前一天晚上涨潮时船能顺利进港,没有采取封舱措施。第一次进港未果后,明知船舶将在海上遭遇大风浪,存在较大危险,仍未采取相应的封舱等防范措施。
(2)船长误判了遇险情况。船舶搁浅、上浪、倾斜后,船长没有仔细分析当时的环境和情况,误判形势(担心船很快倾覆),导致船员在不恰当的时间和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弃船登筏。
2。船舶经营人对某船搁浅、沉没和船员死亡负责。
船舶经营人作为从事海上运输的企业,长期直接管理某船,却一直无法查明某船配备的救生筏是简易渔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规定,存在严重过失和疏忽。
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公司扣船制度落实不到位,对长期存在的船舶频繁不按规定封舱等严重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检查监督不力。未及时指出并整改。此外,事故发生前,公司从天气预报得知将有大风暴,但未及时提醒船长采取有效的封舱等预防措施。该公司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疏忽。
3。县港务局在履行保持航道和通航设施技术状态良好的职责中存在过错,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县港务局作为县航运公司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执行监管不力。此外,该县港务管理局在履行《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及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委托的海上航道、航标维护管理等职能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未能保持航道、航标设施的良好技术状态,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联合调查组的建议,为加强管理,吸取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港务局航运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鉴于船长等当事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或者失踪,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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