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需要为挂车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为挂车承担责任?,第1张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为挂车承担责任?,第2张

保险公司对拖车负责吗?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17日,李驾驶号牌为豫P561×的拖拉机和豫P×××的挂车行驶至湖州某立交桥(在建)处,车厢顶部与在建桥梁发生碰撞,造成在建桥梁受损事故。事故发生后,为减少事故损失,工程方及时进行了抢救和修复,共花费21万余元。牵引车和挂车在上海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保险金额合计55万元。施工方与事故方、保险公司协商不成后,将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方、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21万余元。
[保险公司抗辩]
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只处理交强险;拖拉机不属于机动车。在这种情况下,牵引车应单独负责保险。拖车投保后,应与主车视为一体。保险事故发生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为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拖车和主车的赔偿责任之和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商业保险要分开办理。
[庭审]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三: (一)牵引车和挂车是否在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2)本案中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是否一并办理?(3)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原被告与被告经过庭审辩论,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施工方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付施工方人民币10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虽经调解达成和解,但本案涉及的问题仍值得思考,尤其是本案的第一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牵引车和挂车保险金额以内的保险责任?【/br/】笔者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牵引车和拖车与作为整体一起移动的在建桥梁相撞,无法证明是哪一部分造成事故。正是在整个运动过程中,牵引车和拖车与正在施工的桥梁发生碰撞,导致桥梁损坏。由于牵引车和挂车的共同作用导致桥梁遭受损失,根据民法原理,应当判定牵引车和挂车对事故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应为牵引车和挂车的保险金额之和。
换个角度看,如果保险人的抗辩成立,拖车与牵引车一起移动,拖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为牵引车引起的赔偿责任,则保险合同中无需单独约定牵引车和拖车的保险金额,只需约定牵引车的保险金额即可。假设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意识到牵引车和挂车的实质性保险金额只能是牵引车的保险金额,就没有必要再多支付无意义的挂车保险费。因此,本案中保险人只取拖拉机保险金的理解是不正确的,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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