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技术辅导:安全规范与技术标准

生产技术辅导:安全规范与技术标准,第1张

生产技术辅导:安全规范与技术标准,第2张

第四节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2001)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9层及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2)单层、多层、高层工字形建筑。
(3)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仓库)、烟花厂(仓库)、无窗车间、人防空工程、地下铁路等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域。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1995)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根据高层建筑火灾的特点,立足于自卫和自救,采取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可靠的防火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楼:1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含首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 m时,建筑设计中所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三。《民用爆破器材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9 1998《民用爆破器材厂设计安全规范》要求:
(1)在民用爆破器材厂的设计中,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技术手段保证安全生产,防止爆炸。
(2)本规范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3)除本规范外,民用爆破器材厂的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防火和防爆安全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1) GB 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2) GB 3836.10 19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3) GB 3836.12 199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4)GB 5817 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危害分类。
(5)GB 6722 1986《爆破安全规程》。
(6)GB 7230-1987气体检测管装置。
(7)GB 12358 1990《工作环境中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8) GB 12476.1 2000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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