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七)

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七),第1张

隧道钻爆法掘进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七),第2张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中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预防措施。当通风后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仍超过本规程第5.1条的规定时,应遵守本节的所有规定。
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积聚,切断一切可能点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3隧道内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蒸汽灯等明火。任何进入隧道的人员都必须接受检查,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可能自燃的物品进入隧道。
7.4电气照明
7.4.1电压不得超过110V;
7.4.2输电线路必须使用封闭电缆;
7.4.3灯头、开关、灯泡等照明设备必须防爆,开关必须设置在送风风道或洞内。
7.5矿灯照明
7.5.1每孔保存完好的矿灯总数应大于经常使用的总人数的10%。
7.5.2矿工要编号,常用矿灯的人要固定好灯号。
7.5.3如果出现电池漏电、亮度不足、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和橡胶外壳破碎等情况。,严禁散发矿灯。矿灯应能连续正常使用至少11小时。
7.5.4使用矿灯的人员严禁拆卸、敲打和撞击矿灯。离开洞穴或下班时,矿灯应立即放回灯室。
7.6当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达到1.5%时,要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放炮。当电机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中气体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行。掘进工作面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达到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附近20m以内的电源。
7.7因超过气体浓度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气体浓度降至1%以下时才能启动;使用自动瓦斯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掘进工作面只允许手动重新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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