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

考试辅导: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第1张

考试辅导: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一),第2张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各类仓库、货栈和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用物资的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仓库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后,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指定一名主要领导作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学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完成上级交办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供电、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三,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四是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及专兼职消防员,制定灭火应急预案,组织灭火;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和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仓库、专业仓库和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和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所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仓储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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