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二)

考试辅导: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二),第1张

考试辅导: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二),第2张

第十三条仓库新员工应当接受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仓库应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和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和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仓库储存的物品按火灾危险程度可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的物品应当分类堆放、分组堆放,并留出必要的防火距离。货场的总储量和货场与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当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堆放。每个书库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书库间距不小于一米,书库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书库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两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一般物品和相互之间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仓存放,并显著标明所存放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遇水易自燃或分解的物品,必须存放在温度低、通风良好、空气空干燥的地方,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期检查,严格控制湿度和温度。
第二十一条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验。只有在没有火种等隐患的情况下,货物才能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物品破损、畸形、变形、变质、分解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污棉纱、油手套等物品和可燃包装物应当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当仓库内的货物因结冰而必须加热时,应采用水暖,暖气片、暖气管与储存货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3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货物仓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或休息室。当其他仓库需要办公室时,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极限建筑物可设置在与仓库相邻的角落,其门窗可直接与仓库外部连通。具体实施应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布局和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所有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进入库区时,应关闭灰箱和鼓风机,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甲、乙、丙类货物仓库。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考试辅导: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二)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