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容易发生的问题(一)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容易发生的问题(一),第1张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容易发生的问题(一),第2张

前言:
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接近它的是契约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契约社会。企业的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合同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在整个过程中必须是系统的、动态的。整个过程就是谈判、起草、签署、生效,直到合同无效。不仅要重视签约前的管理,还要重视签约后的管理。系统化就是合同条款涉及的所有部门都要一起管理。动态是关注履行全过程的变化,特别是把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解除合同。我们不能因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了,就把合同束之高阁。我们必须防止因合同管理不善而受到惩罚。针对近年来施工企业管理咨询中暴露出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对策,旨在期望相关管理者加强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问题:
(1)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合同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 .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的资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该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具备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合同主体也不当;第二,虽是合同当事人,但不具备上述两种能力,也是不当合同主体。
2。合同文本不严谨。刚性意味着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产生纠纷。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这种体现只靠准确清晰的合同用词。可以说,合同讲究修辞。
3。合同条款被违反了。也就是说不完整,不完整,有缺陷,有瑕疵。经常遗漏的是违约责任。有的合同只讲好话,不讲难听的;只讲正面,不讲负面,不懂得签约时“小人先君子”的伎俩。一旦发生违约,合同中并没有如何处理违约的条款。
4。只有奴隶契约,没有主契约。主合同是指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从合同是指只有在主合同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属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
5。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施工企业签订的很多合同,有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质上也是无效合同。
6。关于海外合同文本的问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合同使用外国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不同,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诸多疑点。这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从而避免损失。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
1。该改的合同没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是正常的。问题是,很多负责履行合同的管理者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从而导致亏损。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修改原合同来保证合同的更好履行和某种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商,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是要及时改变。
2。该发的信(会议纪要)没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信函是动态合同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手段,也是施工企业自我保护的策略。不幸的是,这经常被忽视,并因此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双方关于工程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应该签证确认的,没有签证确认。签证是履行过程中的正常行为。而一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并不重视这一点,一有纠纷就因为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该追究的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比较严重,部分欠款没有走法律。但提起诉讼时才发现诉讼时效已过两年,损失无法挽回。超过诉讼时效就等于放弃了债权的请求权,就等于债权人放弃了胜权。
5。该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施工公司可以行使停工抗辩权,但其并未行使,担心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客观上造成了提前施工,发包人的欠款越来越大,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6。应当重视的证据(信息)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是所有的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证据应当是原件,与事实相关,盖章和/或签名,内容清楚,在期限内。没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一张废纸。
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提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试图从根源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因此深入分析了问题的根源。
(一)历史根源
今天的建筑企业,尤其是老国企,大多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很多企业领导和管理者的思维方式、管理方法、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计划经济时代,建设任务由上级下达,按地区分工承担,按财政拨款结算(加一些企业自筹资金)。一切都在上级计划的控制之下。建筑企业只注重生产,不注重管理,更谈不上什么效益。用人单位只需要一份任务的“委托书”,双方根本不谈什么合同,只要有“委托书”就行。同样,总分包商之间也没有合同。所以在30多年的计划经济中,建筑企业基本没有合同,所以没有合同管理。
20世纪80年代初,建筑业的开放和改革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产生了市场竞争。施工任务的获取不再是上级给的,而是通过招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建筑行业的广大从业人员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但因为处于起步阶段,当时的合同非常不规范,没有示范文本。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粗糙,甚至有漏洞,导致上了很多课,交了很多学费。一个项目辛辛苦苦赢来的一点点利润,最后却因为合同的漏洞打了官司,甚至败诉。作为一名施工企业的领导,我深深感受到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现在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比起80年代初要完善很多,可以说是基本到位了。但是,由于30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在合同和合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12个类似于本文提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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