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

安全生产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第2张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及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求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违法行为;主观要件是有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二)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行贿的,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行贿者严惩不贷。”
受贿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及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观要件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
(三)玩忽职守罪
1。渎职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渎职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求是实施了渎职违法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要件是故意过失和过失。
2。徇私舞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徇私舞弊罪的客体是行政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业及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求是有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致使行政不力,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观要件是徇私舞弊的故意。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隐瞒、谎报、缓报事故的刑事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隐瞒、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处罚。本渎职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犯罪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客观要求是对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缓报的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报告和抢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主观要件是隐瞒、谎报、缓报的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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