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辅导: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第2张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而使用或者开业的。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责令停止持有,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三)建筑构件、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擅自降低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进行建筑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四)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六)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火灾扑灭后,有关单位为了隐瞒、掩饰火灾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七)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实施违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条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决机关
(一)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二)公安机关
对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拘留的行政处罚。
总结:重点内容有:关于消防、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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