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辅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2张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
该规定主要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规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第三,加强管理,建立规章制度,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第四,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包括安全生产事项在内的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决策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厂长、经理。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和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中所说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和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不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的六项基本责任,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个规定有三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充分的依据。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个人投资者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撤职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的法律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投资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逃匿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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