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安全生产法辅导: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2张

动词 (verb的缩写)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一般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来说,管辖是属地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准,以便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中国绝大多数的行政处罚都属于一般管辖。
(二)指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自行实施行政处罚的,只有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才能确定由哪个行政机关管辖。如果某矿位于A县和B县交界处,该矿发生冒顶,由A县和B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不存在争议。按照指定管辖的规定,只能报请两县所在地的C市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
(3)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辖权的移交是解决相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职责分工和相互配合的重要方式。行政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为了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了一些常见问题如何适用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1。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个或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多次进行罚款,不符合法理,会出现重复处罚的问题,即“一事两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根据法律规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处以多个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罚款的同一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2。未成年人的适用
未成年人处于发育阶段,身心尚未成熟,不能独立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可能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予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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