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1张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2张

1.立法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适用范围
(1)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地、海洋、领海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
注:香港、澳门除外,因为安全生产法未列入两部基本法的“附件三”。
(2)主体与行为的适用。
科目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
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行为的应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资源开采、产品加工、工程建设、商业、娱乐和服务业等。公众集会、使用中的民用建筑倒塌等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本法范围。
(3)排除适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
a .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不能确定的,一般适用于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航空安全;
b .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空安全等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C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d .今后有关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时,还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得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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