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法律辅导: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1张

法律辅导: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第2张

第1条定义
是本公约的宗旨:
1。“臭氧层”是指行星边界层以上的大气臭氧层。
2。“不利影响”是指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变化,包括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或自然和管理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弹性和生产力或对人类有益的物质产生有害影响。
3。“替代技术或设备”是指使用后可减少或有效消除将或可能对臭氧层产生不利影响的排放的各种技术或设备。
4。“替代物质”是指能够减少、消除或避免对臭氧层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物质。
5。“缔约国”是指本公约的缔约国,除非文中另有说明。
6。“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有权处理本公约或其议定书所管辖的事务,并有权根据其内部程序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有关文书。
7。“议定书”是指本公约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一般义务。每一缔约方应根据本公约及其加入并已生效的议定书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能够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为此,缔约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
(a)通过系统观测、研究和信息交流开展合作,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评估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合作和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控制、限制、减少或禁止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如果发现这些活动由于臭氧层的变化或可能的变化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c)合作制定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d)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有效实施其加入的本公约和议定书。
3。本公约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每一缔约方根据国际法采取除上文第1款和第2款所述措施以外的国内措施的权利,也不得影响任何缔约方已经采取的其他国内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与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相冲突。
4。本条的适用应基于相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
第三条研究和系统观测
1。每一缔约国酌情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与有关国际机构合作,就下列问题开展研究和科学评估:
(a)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理和化学过程;
(b)臭氧层变化引起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其他生物效应,特别是具有生物后果的紫外线太阳辐射变化引起的影响;
(c)臭氧层的任何变化造成的气候影响;
(d)臭氧层的任何变化及其引起的紫外线辐射变化对人类有益的天然和合成物质的影响;
(e)可能影响臭氧层的物质、做法、过程和活动及其累积影响;
(f)替代物质和技术;
(g)相关的社会经济因素;以及附件一和附件二更详细描述的问题。
2。充分考虑到国家立法和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开展的相关活动,每一缔约方酌情直接或通过相关国际机构促进或制定联合或补充方案,以系统地观测臭氧层状况和附件一中详述的其他相关参数。缔约双方应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以确保通过适当的世界数据中心定期和及时地收集、核实和传播研究和观察数据。
第4条法律、科学和技术合作1。每一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交流附件二详述的与本公约有关的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商业和法律信息。这一信息应提供给缔约国同意的组织。任何此类组织在收到服务提供方视为机密的信息时,应保证不公布此类信息,并在提供给所有缔约方之前收集此类信息以保护其机密性。
2。每一缔约方应在符合其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情况下,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机构合作促进技术和知识的开发和转让。除其他外,应通过
(a)促进其他国家获得替代技术来开展这种合作;
(b)提供关于替代技术和设备的信息,并提供专门的手册和指南;
(c)为研究工作和系统观测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d)适当培训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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