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释疑:第一章第二条

安全生产法释疑:第一章第二条,第1张

安全生产法释疑:第一章第二条,第2张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指本法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第一,法律的适用范围,又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法律空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理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谁适用(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法第97条规定了本法的时间效力。关于本法空的效力,由于法律之间效力范围的一般原则空,适用于制定本法的机关所管辖的一切地区。《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自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个领域都有其效力。当然,根据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只有列于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未列入两部基本法的附件三,因此该法不适用于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

二。根据该条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调整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

1.该法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相关关系的法律,因此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民用建筑在使用中倒塌造成的安全问题等。,不在本法调整范围之内。这里所说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包括资源的开采、各种产品的加工生产,还包括各种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等服务活动。

2.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其经济性质和规模大小,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凡违反本法的,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3.当然,根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也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将受到法律追究。

三是针对消防安全问题,对消防法进行了调整;公路、铁路、水运、空运输的安全问题,已有《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空法》等法律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专门调整(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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